丁公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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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Uhjnbcbe - 2022/11/27 21:21:00

新行政处罚法(年7月15日实施)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“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,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,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。”这是个新增条款,即司法机关“反向移送”的规定。不仅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,司法机关也有法定职责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“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,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”案件。随着新行政处罚法的深入贯彻执行,这种反向移送将会越来越多,行刑衔接将会更为紧密,但作为新的制度,也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。本篇主要在于探讨研究,刑事与行政在案件管辖、行为主体责任认定上的差异问题。

年起,A(当地某服装有限公司老板)雇佣甲、乙、丙、丁四人,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,擅自在某省D市S区生产加工假冒“EYUEPI”“Bulaide”品牌(注册商标)的服装并由A销售给远在公里之外的一线城市J区的B,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。年10月,B销售给同城C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J区公安机关查获,并顺藤摸瓜跨省抓捕了A及甲、乙、丙、丁四人,后移送J区检察机关起诉。

J区检察机关认为,甲、乙、丙、丁四人实施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十二条第一款、第二十五条第一款、年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,但犯罪情节轻微,具有从犯、坦白、认罪认罚等情节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,可以免予刑事处罚。甲、乙、丙、丁四人认罪认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五条、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,遂决定对甲、乙、丙、丁四人不起诉。

J区检察机关同时认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十七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七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六十条、第六十一条等法律规定,应当对甲、乙、丙、丁四人予以行政处罚。年11月,J区检察院发函给当初抓捕地的某省D市S区市场监督管理局,称“将案件移送你局处理,请你局根据甲、乙、丙、丁假冒注册商标等事实,依据法律规定对甲、乙、丙、丁予以行政处罚。”

J区检察院的此移送函件,不是普通案件线索移送,也不是检察建议书,而是具有执行性的《检察意见书》,是一个非常严肃的法律文件。末尾有“以上意见,希望你局引起重视、予以实施,并将落实情况于二个月内函复本院。回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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